資料圖片:2011年10月18日,江西省湖口縣一家超市的蘇泊爾專柜擺放著各種廚具。知名廚具品牌“蘇泊爾”,被查出不銹鋼鍋等80多個型號產品存在錳含量超標,鎳、鉻含量不達標等問題。部分省市工商部門已對問題產品進行徹查,并要求商家將不合格產品下架處理。
蘇泊爾問題鍋再引關注 是否真成健康隱患?
蘇泊爾炊具安全問題近日再次引起消費者關注。有關人士認為蘇泊爾部分鍋具使用材料不符合國家標準,由此帶來的健康隱患讓人擔憂;企業(yè)則聲明產品衛(wèi)生安全。老百姓一日三餐使用的炊具是否真成健康隱患?企業(yè)是否為降低成本而使用不合格的不銹鋼材料?消費者莫衷一是。
蘇泊爾問題鍋始終未進行復檢
記者18日從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了解到,去年檢出蘇泊爾不銹鋼炊具80多種型號產品不合格后,蘇泊爾方面始終未進行復檢。
2008年至2011年間,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先后對哈爾濱的蘇泊爾炊具進行抽檢,送檢的80多個樣品按照當時的國標進行檢測,結果均為不合格,以中低檔產品居多。
記者了解到,按照有關標準對蘇泊爾炊具的檢測主要針對材料和理化指標兩項。檢測人員表示,蘇泊爾這80多種型號的產品在理化指標一項上均合格,而在材料一項上均與規(guī)定的奧氏體型不銹鋼牌號不符合,據(jù)此判定產品不合格。
道外分局經(jīng)檢一大隊隊長張傳義說,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的違法行為涉嫌欺詐消費者。道外分局受委托對哈爾濱市幾個大賣場的不合格產品強制扣押。
因對檢測結果存有異議,蘇泊爾方面提出復檢申請,哈爾濱市工商部門已受理。道外分局經(jīng)檢一大隊隊長張傳義18日告訴記者,蘇泊爾方面提出復檢申請后,并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供足夠材料,復檢始終沒有進行。
業(yè)內人士質疑炊具材料不合格
2011年12月21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銹鋼制品(GB9684-2011)》發(fā)布實施,適用于主體材料為不銹鋼的食具容器及食品生產經(jīng)營用工具、設備。食品接觸用不銹鋼的主要安全問題為重金屬的遷移,新標準參考了德國LFGB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對鉛、鉻、鎳、鎘等重金屬遷移限量指標作出規(guī)定。
記者注意到,新國標未對錳的遷移限量作出規(guī)定,但規(guī)定不銹鋼制品的主體材料應選用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材料,即符合GB/T3280的材料及牌號。衛(wèi)生部官員表示,錳是人體必需微量元素之一,錳缺乏可引起多種疾病。中國居民膳食營養(yǎng)素參考攝入量規(guī)定,成人錳適宜攝入量為3.5毫克/天,最高可耐受攝入量為10毫克/天。凡符合我國相關國家標準的不銹鋼制品,其錳的遷移水平不會造成健康損害。
中國特鋼企業(yè)協(xié)會不銹鋼分會信息主管宋錦華說,被檢出不合格的蘇泊爾鍋所用材料不符合國家冷軋板材標準,具體表現(xiàn)為鉻和鎳的含量不夠,錳元素超標。但錳超標不一定是析出量超標,國家目前沒有錳析出量的標準,須進一步檢驗。
檢測人員表示,材料不合格可能影響產品穩(wěn)定性,不銹鋼制品使用過程中長期與酸性物質接觸,容易溶出重金屬元素,在身體內累積對健康產生危害。
企業(yè)難逃違規(guī)降低成本嫌疑
蘇泊爾在官方網(wǎng)站上聲明,該公司去年委托德國一檢測機構上海實驗室,參照意大利標準對采用相同材質的產品進行了檢測,結果顯示,被檢產品錳析出量符合意大利標準中關于錳析出量的要求,但未對炊具使用材料情況做出說明。
中國特鋼企業(yè)協(xié)會不銹鋼分會名譽會長李成說,國家冷軋板材標準中錳的含量最高為2%,而蘇泊爾這些問題鍋的檢測結果顯示,錳的含量都遠高于國家標準。記者在《黑龍江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測報告》檢(2011)第(1166)號上看到,生產日期或批號為2010年10月31日的蘇泊爾SZ26T1巧樂寶易存儲蒸鍋三層產品,材料檢測一項顯示錳含量為7.01%,另一份對生產日期為2009年1月17日的蘇泊爾不銹鋼Ⅱ型三層蒸鍋產品的檢測結果顯示,材料檢測一項顯示錳含量為7.52%。
據(jù)業(yè)內人士介紹,不銹鋼中的鉻、鎳、錳等價格相差較大,鎳的價格約為錳的十倍,一些企業(yè)為降低成產成本,選用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材料。此前,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對市區(qū)內大商場、超市、專業(yè)批發(fā)市場銷售的不同品牌的不銹鋼器皿產品進行定向檢測,結果顯示合格率僅為27%。
李成說,生產不銹鋼炊具的企業(yè)在選擇產品材質時,應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如果一味追求降低成本,選用非正規(guī)廠家生產的不合格材料,是對消費者不負責也是對國家標準的無視。鉻是不銹鋼制品中的關鍵性元素,而一些材料生產企業(yè)為降低成本,提高錳的含量,減少鉻和鎳等元素含量,不僅讓產品性抗蝕性降低,也妨害不銹鋼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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