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chuàng)始人被VC“投入”看守所:盜取公章 狀告侵權

2014/10/23 12:59     

 

這是一個值得所有IT工作者,尤其是創(chuàng)業(yè)者需要審視和反思的案件。創(chuàng)始人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股東會決議便進行對外許可,是否觸犯刑法?加入新理念、改變原有功能和受眾后的軟件,是否依然構成非法復制發(fā)行?

幾個月前,在微博上看到一個科普小說家,也是IT創(chuàng)業(yè)者寫的博文:《期盼了560天,依然沒有等來公平公正》、《我被投資人“投入”看守所,含冤羈押420天終獲開庭通知(完整)》??赐旰蠛芗{悶,汪潔作為公司法人、董事長、總經理領導開發(fā)的軟件,為了公司的發(fā)展,卻被控股大股東指控侵權,并未決關押1年多,最終換來3年的實刑。筆者覺得有必要將這件事報道出來,以供開發(fā)人員、創(chuàng)業(yè)者討論、參考和反思。

“實際上這個案子有一個非常值得重視的關鍵,就是刑法意義上的“復制發(fā)行”到底怎樣認定?”、“汪潔本人是W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對外許可或合作是他的權利,就算沒有經過公司股東會決議,也只是股東之間追責的問題,屬于民事范疇,而不是刑事犯罪。”當記者聯(lián)系上汪潔妻子的時候,她在QQ上對記者發(fā)出如此困惑。

汪潔是誰?

汪潔是一名36歲的普通創(chuàng)業(yè)者兼科普作家,2006年的時候他參加央視《贏在中國》,并入選108強,因此他獲得了一筆天使投資得以創(chuàng)業(yè),研發(fā)心中早已構想已久的項目——游戲式英語學習軟件“烏龍學院”。

2008年,汪潔帶領團隊開發(fā)WL1.0上線,這個首款中國綠色網游,獲得了社會上不少人關注和積極評價,并取得了上海市高新技術轉化項目證書。

一次溢價收購后,公司開始方向調整

2009年,上海一家VC投資成為了公司新股東。VC當時一再表態(tài),只要搞好研發(fā),錢不是問題。與此同時,VC要求汪潔將產品受眾定位于小學生,并且在運營方面改走免費戰(zhàn)略。

2010年,新版本WL2.0上線,針對的是小學生的英語課外輔導班。但VC又提出要求開發(fā)適合學校使用的英語學習工具,汪潔繼續(xù)帶領團隊開發(fā)下一個版本。

2011年上半年,VC對公司第二次增資擴股達到57%,成為了公司控股大股東(但公司法律文件仍約定汪潔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和實際控制人)。與此同時,公司搬入了位于漕河涇的高檔寫字樓,公司支出開始劇增。

2011年10月,面向公立小學的WL3.0即將完成,而此時公司資金也已見底,并負擔著大量債務。但這個時候VC突然撕毀了已簽好的增資協(xié)議。

后來,汪潔在一篇博文中回憶稱,增資計劃突然終止,資金上的壓力壓得他喘不過氣來,雖然這時有新的風險投資想參與進來,但VC斷然拒絕,他發(fā)函召集股東會、董事會,VC也并不理會。汪潔在這篇博文中稱,他們完全摸不清VC的意圖,這似乎是要把公司整垮的做法。

投資人表態(tài):公司沒救了,希望WL3.0所有權轉到新公司

2011年11月的一天,VC終于和汪潔攤牌,他表態(tài)公司已經沒有希望了,就讓它爛掉吧,然后明確提出將WL3.0的知識產權轉讓給一家由他絕對控股的新公司,所有代碼交出,其余團隊成員一律遣散,同時給汪潔一個高管的位置和很少的一點股份。

汪潔這才恍然大悟,他在一篇文章中這樣寫道:“原來VC想要的只是我們的產品,我和我同伴們不過是資本棋局中任由擺布的棋子而已……”,汪潔無法面對跟了他多年勞而無獲的兄弟,更不想接受VC的“施舍”,他打算挽救他們的公司以及多年的心血。

于是汪潔同兩個朋友成立的公司進行合作,踏上挽救之旅。合作方式是:新公司聘用汪潔公司離職的員工,讓他們繼續(xù)為WL公司提供日常維護和技術支持,并且協(xié)助汪潔完成WL3.0的開發(fā)和維護工作,而作為回報,汪潔則指導他們開發(fā)新的教育軟件JXX,提供所需的數據、文件,以加快開發(fā)進程。

被投資人” 投入”看守所

在合作方幫助下,汪潔完成了WL3.0的收尾開發(fā)工作,并成功地將產品銷售給了上海的幾所學校,公司開始有收入,汪潔也能憑獲得的收入償還拖欠的員工工資和外債。

而也在這個時候——2012年3月,VC指派他手下向上海徐匯經偵大隊舉報汪潔職務侵占公司車輛,后來警方調查證實了汪潔清白。

2012年5月,VC再次指使財務盜走了公司財務賬冊、公章和文件(事后,汪潔也已報警)。6月,VC利用盜取的公章,以汪潔公司的名義向閔行法院起訴了與汪潔合作的公司,狀告他們計算機軟件侵權。后來汪潔出庭證明起訴行為未經公司同意,是有人盜用公司公章而為,起訴主體不符,VC撤訴。

2013年1月10日,噩夢開始,兩輛警車把汪潔和合作方的員工一起帶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以涉嫌職務侵占立案,實際卻對汪潔進行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罪進行調查。2013年2月7日,檢察院批準逮捕汪潔,并將另外七人取保候審。

公平公正關乎每一個人:有罪,還是無罪?

在2014年3月份,汪潔的妻子在一篇博文中寫到,汪潔至今被關押在看守所已有四百二十多天,這創(chuàng)造了當地看守所未決羈押的最長時間紀錄。而JXX公司聯(lián)合創(chuàng)始人婁某后來在辯護時表示,JXX公司不僅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挽救WL公司而成立,主要原因是他作為代理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由于該公司股東間矛盾而發(fā)展方向錯誤、隊伍崩潰,其只能奮起自救。汪潔如按大股東要求對WL公司申請破產,也就不會產生本案。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某區(qū)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書,一審宣判汪潔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計算機軟件,并利用侵權軟件運營后牟利,非法經營額達人民幣100萬余元,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因此,判處汪潔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在采訪之初,記者一直以為此案是民事案件,因采訪需要,在向汪潔妻子要求接觸原告人之后才知道,此案是刑事案件。因此,采訪大股東的想法被擱置,汪潔妻子說公訴案件是當事人與公訴方之間互相舉證、說理。并且查閱該案的文件材料,并無舉報人,本案是公安聲稱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

在這里通過羅列雙方的觀點或看法,希望能給業(yè)內人士帶來一些啟示。不過在開始下一段內容之前,首先普及下一些法律,介紹一下刑法二百一十七條,關于“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義: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焦點一、汪潔是否享有自己公司開發(fā)的著作權和經營權?汪潔是否代表WL公司許可JXX公司使用軟件?

質疑方:微博身份驗證為“復旦大學中文系教授”、微博名為“嚴峰”的用戶在一評論中稱,一位公司法人、董事長、總經理,對于自己公司開發(fā)的軟件有沒有著作權和經營權?如果因此與公司其他股東發(fā)生糾紛,是民事法庭解決,還是可以被曠日持久地刑事羈押?

判決書中列出的一項證據是:汪潔曾承諾,在持有WL公司股份及停止持有股份的兩年內,不進行同業(yè)競爭;以出售、轉讓、許可等方式處置WL公司的知識產權必須由包括VC委派的董事在內的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過。

在審理中,汪潔辯稱,他作為W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總經理,其有權決定公司的一切經營行為。WL1.0、WL2.0、WL3.0是三個不同軟件(WL公司僅登記過WL1.0的版權),并且3.0是在合作方公司幫助下才最終完成,也使用了JXX公司的研發(fā)的數據、文檔、教材內容和語音包等,可以說WL3.0是在JXX公司幫助下最終完成,故WL公司并不擁有完全著作權。他只是作為技術顧問指導他們開發(fā)JXX軟件,并授權許可該公司使用WL3.0軟件中的一些現(xiàn)成數據和程序。而作為交換,JXX公司則幫助WL公司繼續(xù)完成開發(fā)WL3.0軟件。由于WL公司股東間交惡,雖然未在股東會上討論許可使用的問題,但未組織人員復制WL3.0軟件,兩款軟件有相似之處,不過不構成復制。

汪潔辯護律師認為,WL公司和JXX合作時,WL3.0軟件還處于開發(fā)階段,不能用于商業(yè)運營,故不能認為是WL公司開發(fā)了該軟件。并且,汪潔沒有故意損害WL公司利益,也不存在通過成立JXX去謀取非法利益,而是為了能讓WL公司能夠繼續(xù)經營選擇的雙贏合作。同時,汪潔是作為W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許可JXX公司使用WL3.0軟件的部分數據,故不存在非法復制的問題。

汪潔另外一位辯護律師認為,汪潔一直擔任WL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該公司對外開展經營活動,有權許可他人使用WL公司的軟件著作權,并且汪潔的行為沒有損害WL公司利益。同時,違反公司章程規(guī)定未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即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推定是不成立的,因為違反公司章程的約定,是股東進行民事追責的依據,而非刑事責任的依據。

院方觀點:WL1.0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后續(xù)開發(fā)了升級版WL2.0、WL3.0,雖未登記,但一般而言,軟件開發(fā)者就軟件進行修改升級,軟件的主要功能及整體框架并不會因此而改變,因此著作權人有權對軟件行使修改權并對修改后的軟件繼續(xù)享有著作權,且這種權利的享有不受是否發(fā)表而影響。

關于汪潔是否有權代表WL公司許可JXX使用WL3.0軟件,院方認為,汪潔代表WL公司授權JXX使用,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對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是否專有、使用的地域范圍及時間、付酬標準及辦法、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而實際情況是汪潔本人或WL公司并未與JXX公司訂立過任何許可使用合同或協(xié)議,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也有違一般常理。院方還認為,著作權的許可使用一般應為原作品通過新渠道的完整體現(xiàn),利用他人軟件組成部分相關文件及數據組合開發(fā)新的產品,除非有明確特殊約定,否則不屬于許可使用原軟件,而是對原軟件的復制或部分復制。

 

此外,院方認為汪潔曾邀有關人員對是否侵權一事進行解釋和掩飾,再加上JXX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汪潔,所以依職權許可JXX公司使用WL3.0軟件的現(xiàn)實性及可能性并不存在。

但汪潔妻子在采訪中指出,院方的這些觀點繞開了“汪潔是否有權許可”的關鍵,而只是在推論“汪潔是否進行了許可”,汪潔在WL公司的法律身份賦予了他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權力,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是行使權力的表現(xiàn)。且院方的觀點來自邏輯推斷,而無證據證明。

汪潔妻子進一步介紹說,這也體現(xiàn)了本案最為荒唐的一點:保護著作權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而WL公司著作權的權利人就是汪潔自己,就本案而言就等于是,汪潔因為自己“侵犯”了自己的權益而獲罪,這在法理上說得通嗎?

焦點二、本案所用檢材、鑒定程序和方法是否正確?JXX軟件與WL3.0軟件是否因“實質性相似”從而構成對WL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非法復制?

汪潔認為,兩款軟件雖然有相似之處,但不構成復制,因為鑒定時,提取的軟件是測試版本,與正式銷售的軟件有很大差別。同時在鑒定時,鑒定機構僅對文件目錄結構和文件相似度進行了鑒定,沒有對軟件其它程序部分和內容部分進行比對,沒有充分排除公共來源的第三方文件,而且壓縮文件包未解開比對,同類文件進行了重復比對等,導致鑒定結論不準確。

汪潔申請的兩位專家證人也對鑒定意見發(fā)表了看法。他們稱,客戶端鑒定只比對了文件數量,未考慮具體文件的權重,故相似性比例偏差較大,服務器端也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因此不足以得出實質性相似的結論。鑒定內容未包括網站程序部分,導致結論不具有完整性。因此,兩款軟件雖有相同部分,但JXX不是WL3.0的復制品。兩款軟件的面向對象不一樣,前者是面向家庭,而后者是面向學校教師。學生端上功能上也存在差異,JXX擁有更多功能。內容方面JXX軟件比WL3.0軟件明顯豐富。

另一位被告人在辯論時指出,JXX軟件雖然不是一個全新產品,但絕對是一個全新思路的產品,軟件相似度的鑒定方法未重視兩款軟件的核心和本質,是不專業(yè)和不嚴肅的。鑒定樣本有問題,鑒定方法和過程存在明顯缺陷。

院方觀點:根據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認為,WL3.0與JXX軟件在各自服務器端程序及客戶端程序上均存在實質性相似。

其中:

1.WL3.0與JXX軟件的服務器端程序文件目錄結構相似度為88.51%,JXX服務器端文件相似度在70%以上的文件占WL3.0服務器程序文件數的75%。

2.公證獲取的WL3.0安裝程序與JXX安裝程序對比,二者文件目錄結構相似度達到96.23%,文件相似度達到90.49%。

3.JXX的應用程序目錄文件中出現(xiàn)了“WL”、“汪潔”以及帶WL名稱的網址等。

4.JXX部分應用程序目錄文件的“簽名人姓名”與WL3.0一致。

此外,判決書中引用上海晨星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言論稱,按照鑒定行業(yè)慣例,要判斷兩款軟件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通常是對軟件的客戶端及服務器端的文件是否相同以及相同的比例進行判斷。

同時,檢材系經公證處根據公證法規(guī)定所提取保存,來源合法性毋容置疑。至于比對的客戶端程序是商業(yè)版還是測試版,并且在鑒定時JXX軟件是否有所更新,而導致內容有所不同,并不能改變鑒定時JXX程序已開發(fā),且已在官網發(fā)布過的事實。另外,本案中就兩款軟件的客戶端程序及服務器端程序下文件及文件目錄結構進行整體比對得出相似度比例,方法正確、結論客觀。故對相關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稱不予采信。

而對于部分公共文件、第三方文件鑒定時未排除、部分壓縮文件未解壓而導致相似度比例不準確的問題,經庭審質證,鑒定機關在鑒定中,因不比對文件的具體內容,故壓縮文件是作為一個單獨文件進行計算,實際操作時已經就明顯可以判斷的公共文件、第三方文件進行了排除,但鑒于涉案軟件的專業(yè)性,不排除有少量公共文件、第三方文件遺漏的可能,但這對文件相似度比例的最終結果影響并不大。

結合JXX軟件與WL3.0軟件的相似度、在JXX軟件中出現(xiàn)了帶WL、汪潔等名稱的字眼,以及前面所述汪潔通過實際掌控JXX公司指使其余被告人復制WL公司享有著作權的WL3.0的相關文件,制成JXX軟件并投入運營,本院確認各被告人制作的JXX軟件與WL3.0軟件雖有一定的不同之處,但主體結構、功能實質性相同,從而兩款軟件系實質性相似,構成對他人享受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的復制。

對判決書這樣的認定,汪潔妻子表示更為無法接受。

首先,鑒定機構所做出的鑒定結論都表達為“實質性相似”,不知判決書的“主體結構、功能實質性相同”的結論從何得來?

其次,判決書所依據的司法鑒定結果與實際情況相差太遠。公訴方起訴的是JXX軟件侵犯了WL3.0的著作權,而不是JXX軟件的部分模塊侵犯了WL3.0的部分模塊。鑒定機構在沒有完整架設整套軟件的情況下就根據“行業(yè)慣例”、“一般而言”來斷定軟件的主體結構只是客戶端和服務端,非常草率和武斷,有違專業(yè)鑒定機構的專業(yè)性和嚴肅性,完全沒有說服力。實際上,JXX軟件的主體結構中還包含不可分割的網站部分,它們與客戶端、服務端結合緊密,承擔了大量功能,如果脫離了網站部分,軟件是無法正常運行的。這一點在被告人向法庭提交的由另外一家司法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中可以明確體現(xiàn)。并且,判決書雖列明“從上海帝聯(lián)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取硬盤兩只”,但這兩塊硬盤中的內容是否應被納入比對范圍,未提出任何觀點和解釋。

再次,除網站部分以外,軟件無法剔除的組成部分還包含文件量高達數G的語音包和供用戶學習的題庫內容等。若沒有這些學習部分,軟件只有部分功能框架,則完全不具備可使用性,更不可能實現(xiàn)銷售。然而這些內容在鑒定時卻完完全全被忽略了。

此外,公共程序未充分排除、大權重壓縮包未解開和兩軟件明顯功能差異等問題,無論是專家證人還是被告人都明確指出過,可判決書仍堅持以鑒定機構的結論為依據。庭審時鑒定人拿出手機表示說,他們做過排除公共程序后的重新計算,結論是依然構成實質性相似。這實在無法讓人感受到法律的嚴肅性和客觀公正性。如果僅憑鑒定人口頭表示就可以被法庭采信的話,那我國《刑訴法》何必再賦予被告人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的基本權利呢?

汪潔妻子強調說,事實上汪潔及其他被告人在整個案件辦理過程中,多達十余次向司法機關提交過重新鑒定的申請,然而司法機關一直回避,判決書中也未提一句。這項屬于當事人的非常重要的基本權利被剝奪了。

汪潔妻子還對記者發(fā)表了自己的一些質疑:

1.有很多地方違反刑事辦案原則

汪潔妻子在和記者接觸中一直在強調,刑事法律宣布一個公民為罪犯,并對其科處刑罰,將使得這個公民的財產、自由、名譽甚至生命受到剝奪,而《刑法》的實施就是為了防止這種定罪、科刑權力的濫用,使得司法機關對公民的定罪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即所謂“法無明文不為罪”。 而為了同樣防止司法活動的過程中的權力濫用,國家制定了一種針對性的程序法,即《刑事訴訟法》,在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中,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總則。

綜合起來,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有: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程序合法、證據裁判,排除合理懷疑和排除非法證據等。同時,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應得到保障,不應剝奪。

她表示,刑事案件只要司法體現(xiàn)了應有的公平公正,則不論什么結果都能坦然接受。但反之,就會成為對當事人身心的巨大傷害,并且進一步傷害到司法的權威性。

本案到目前為止,最讓人失望的是,剝奪了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的基本權利。其次是,表現(xiàn)出很多違反刑事辦案原則的地方。比如判決書關于“著作權的許可使用一般應為原作品通過新渠道的完整體現(xiàn)”、“ 一般而言,軟件開發(fā)者就軟件進行修改升級,該軟件的主要功能及整體框架并不會因此而改變”、“ 本案WL1.0軟件在申請著作權登記時,其登記申請表上亦明確表述‘整套軟件分為客戶端程序和服務端程序兩部分’,可見用途和功能基本相同的WL3.0及JXX軟件也同樣如此”等表述都是主觀推理,而并非軟件的客觀真實情況,院方觀點沒有證據支持,這明顯是違反了證據裁判原則。比如判決書回避了JXX公司一直在幫助WL公司完成各項日常工作,包括幫助WL3.0完成了開發(fā)收尾工作的事實,回避了WL公司在JXX公司幫助下得以存續(xù)并逐漸恢復生機、償還債務、補發(fā)工資的互惠互利共贏的事實,回避了汪潔召集股東會的往來函件的書證等,這些證據都曾當庭或庭前提交,判決書對此進行回避,應該屬于違反了程序合法、排除合理懷疑原則。還有庭審時,法庭竟然沒有針對兩款軟件進行展示說明,對扣押的物品和作為檢材的相關物證都未經當事人的辨認,也未當庭質證,而這些卻被法院直接寫入了判決書。(據了解,這些物證和檢材等至今都還在公安)。

2、最大的質疑點是檢材和鑒定:怎樣的鑒定標準可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復制”?

判決書依據的是公安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軟件客戶端和服務端所做的兩份相似度鑒定意見書,結論都為構成“實質性相似”,并且認為就軟件客戶端程序和服務端程序進行比對,能夠反映出兩款軟件的整體全貌,因此這兩個部分的“實質性相似”結論結合其它情況就構成了刑法意義上的“復制”。

汪潔妻子認為,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只是判斷軟件是否存在侵權的依據之一,而不應該簡單等同于刑法意義上的“復制”,否則,就有可能將所有的軟件侵權行為都等同于犯罪行為。汪潔妻子質疑道,鑒定人在庭審時甚至說,計算機軟件的實質性相似標準參照的是論文抄襲的判定標準,即相似度比例達到30%就可能構成實質性相似。按照這個邏輯,在人員流動性并不算低的軟件行業(yè),如果一款軟件跟另一款軟件鑒定得到的相似度達到30%,那么開發(fā)人員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失去人身自由,這是不是有點恐怖?

汪潔妻子還提出了一個問題,當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犯著作權罪”制定于十幾年前,一直以來以打擊不勞而獲的“盜版”行為作為主要目標,在計算機互聯(lián)網軟件方面打擊的基本上都是游戲“私服”行為。如果軟件融入了新的思想,經過了大量的創(chuàng)新和改造,卻依然被認為構成犯罪而背負刑責的話,這豈不是一種刻舟求劍的思想嗎?對追求不斷創(chuàng)新的軟件行業(yè)來講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呢?

結束語: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汪潔一案仍沒結束,為了不妨礙案件中幾位無辜員工的正常生活以及其它苦衷,文中姓名或侵權軟件名稱均使用代號出現(xiàn)。

汪潔的妻子在和記者后續(xù)溝通中表示,由于本案是一樁刑事案,而且他們認為自己受到了冤屈,所以案子的緣由,也就是汪潔與大股東之間的糾紛并不是最重要的,而重要是的在于司法機關是否公平、公正地評判了汪潔的行為。如果是公平公正的,他們會坦然接受法律的懲罰,承擔犯罪行為的后果,但正因為他們感到非常不公,不應承擔罪名,才不得不發(fā)出聲音。在強大的國家追訴機構面前,他們個人是那么的弱小,但公平公正的道理不是誰強大就站在誰一邊。他們不想借機打擊誰,報復誰,攻擊誰,他們把大股東的姓名隱去以保護他的權益,他們客觀地講述司法機關的做法而盡量不帶情緒。汪潔妻子還說到:“我們希望公平正義得到伸張,也希望我們的遭遇給大家一些啟示,給社會多一份理性思考。”

跳出這個案件,從記者個人角度來看,這是個值得所有IT工作者審視和反思的案件,尤其是在山寨、抄襲之風盛行的中國(需要指出的是,汪潔案并非山寨,其焦點是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股東會決議便進行對外許可,是否觸犯刑法?等等),該案件能給有些人敲響警鐘。其次,非法復制發(fā)行究竟是如何定義?加入新理念、改變原有功能和受眾后是否還構成犯罪?這也值得創(chuàng)業(yè)者和投資者思考。

報道這個案件也希望大家不要僅僅局限于這件事本身,雖然期待業(yè)內人士,能夠現(xiàn)身說法發(fā)表對這件事的看法,但更想給創(chuàng)業(yè)人、高管一個警醒,創(chuàng)業(yè),需要懂的不僅僅是技術,也還有法律。希望這篇報道能給所有創(chuàng)業(yè)者提個醒。倘若如此,汪潔妻子接受采訪的心愿也就達到了。

這里是8月6日代汪潔發(fā)布在微博上的短文。

本文首發(fā):CS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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