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利好!掛牌公司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細則出臺

2018/06/04 10:12      wanghui

6月1日,全國股轉公司與中國結算聯合發(fā)布實施《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業(yè)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中主要規(guī)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可以辦理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的具體情形,包括與掛牌公司收購及股東權益變動相關的股份轉讓、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份轉讓、外國投資者戰(zhàn)略投資掛牌公司、股東間履行業(yè)績承諾及補償等特殊條款以及行政劃轉掛牌公司股份等五種情形。二是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業(yè)務對轉讓價格、股份性質、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三是全國股轉公司和中國結算的職責分工及與轉讓雙方的權責關系。四是業(yè)務的具體辦理流程與對相關申請材料的要求。

具體來看,暫行辦法約定,掛牌公司股份轉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國股轉公司和中國結算申請辦理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手續(xù):1。與掛牌公司收購及股東權益變動相關,且單個受讓方受讓的股份數量不低于公司總股本5%的股份轉讓;2。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3。外國投資者戰(zhàn)略投資掛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轉讓;4。按照掛牌公司披露的通過備案或審查的《公開轉讓說明書》、《股票發(fā)行情況報告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等文件中股東間業(yè)績承諾及補償等特殊條款,特定投資者之間以事先約定的價格進行的股份轉讓;5。行政劃轉掛牌公司股份;6。全國股轉公司和中國結算認定的其他情形。

暫行辦法還約定,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的價格不低于協議簽署日該股票前收盤價的50%或當日最低成交價中的較低者;轉讓協議簽署日該股票無收盤價的,應當以最近一次發(fā)行價格、資產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格或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等為參考,合理確定轉讓價格。

全國股轉公司表示,《暫行辦法》的出臺及時彌補了我市場線下協議轉讓的制度空白,豐富了我市場的轉讓方式,是全國股轉系統(tǒng)交易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稌盒修k法》實施后,投資者可利用更為多元的渠道靈活、高效地完成轉讓,同時維護二級市場正常交易秩序,避免相關轉讓行為對二級市場交易造成沖擊。

其實,早在2017年12月22日,全國股轉公司發(fā)布《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股票轉讓細則》中關于協議轉讓部分就曾明確表示,協議轉讓不僅有盤后協議轉讓方式,還有特定事項協議轉讓方式,但當時對于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的具體細則,全國股轉公司表示將“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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