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贏得喘息時機 或能起死回生

2008-09-17 06:53:01      李俊辰

  為什么美國大型上市公司破產時會選擇第11章而不是第7章直接破產清算呢?原因就在他們仍希望繼續(xù)運營并控制破產程序。“破產”一詞在英文和漢語中都有“終了”、“完結”的含義,但是第11章條例是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它是一個重組程序,確有一些公司重組計劃成功,重新贏利。

  ——從美國聯邦破產法第11章說起

  陷入經營危機的美國證券巨頭、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簡稱LBHI)申請破產保護了。或許國人沒有留心,雷曼兄弟此舉所依據的,是以重建為前提的《美國聯邦破產法》(U.S. Bankruptcy Code)第11章。這是大有講究的。

  雷曼兄弟總部位于紐約,并在東京和倫敦設有地區(qū)總部,還在全球諸多地區(qū)建有辦事處。筆者在雷曼的合作方也透露,已收到相關文件,準備離職。但雷曼兄弟表示,該申請不涉及其麾下的各個經紀自營商子公司和其他任何子公司,所有的經紀自營商子公司將繼續(xù)運營。包括其全資控股子公司Neuberger Berman Holdings LLC的客戶在內的公司所有客戶,將可繼續(xù)利用各自賬戶交易或其他操作。董事會授權申請破產是為了保護公司資產,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除了遞交破產申請,LBHI還計劃遞交各種破產法第11章所允許的寬限申請,以便公司能繼續(xù)按正常途徑運轉業(yè)務。這些寬限申請包括向公司員工支付工資、薪水和繼續(xù)提供其他福利。

  很多人對《美國聯邦破產法》第11章下的公司破產條例不太了解?!睹绹摪钇飘a法》規(guī)定,一個公司可以向一個專業(yè)破產法庭提出申請, “破產”一詞在英文和漢語中都有“終了”、“完結”的含義,但是第11章條例是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它并不意味著對公司清算,停止一切商業(yè)運營,也不意味著公司倒閉。它是一個重組程序。

  《美國聯邦破產法》管轄著公司如何停止經營或如何走出債務深淵的行為。當一個公司臨近山窮水盡之境地但希望持續(xù)經營避免被清盤時,可以援引該法第11章來“重組”業(yè)務,爭取再度贏利。破產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營運,公司管理層繼續(xù)負責日常業(yè)務,但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破產法庭的批準。如果依據《破產法》第7章申請破產,則公司全部業(yè)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托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是希望終止經營解脫債務的。第7章清盤的概念同中國法律上清盤的概念是相同的。個人和公司均可申請第11章重組,不需任何前提條件。根據這個法律程序,美國企業(yè)能夠在保持對企業(yè)的控制、繼續(xù)經營日常業(yè)務(包括制造、銷售、采購等)的同時解決其財務和業(yè)務運作方面的問題。

  按照《美國聯邦破產法》的清償原則是:誰承擔的風險最小,誰最先得到償還。具體順序是:最先償還的是有擔保債權人;然后是無擔保債權人,如銀行,供貨商和債券持有人;最后是股東。這一順序的道理在于,有擔保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通常由抵押品或公司的其他資產擔保。這類債主知道一旦公司破產,他們將最先得到賠付。債券持有人比股東享有優(yōu)先償付權,因為債券代表公司債務,公司當初就承諾支付利息并返還本金。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因而承擔的風險也應最大。理由很簡單,如果公司賺錢,他們賺得也最多;如果公司賠錢,他們也理當共擔風險。

  為什么大型上市公司破產時會選擇第11章而不是第7章直接破產清算呢?原因就在他們仍希望繼續(xù)運營并控制破產程序。第11章規(guī)定了一些復興公司業(yè)務的程序,確有一些公司重組計劃成功,重新贏利。但有些公司最后還是以清算告終。按第11章的重組計劃,公司可繼續(xù)運營,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xù)交易,公司也必須繼續(xù)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公司按《破產法》第11章申請破產保護后,美國司法部下屬的專門負責破產事務的“美國托管財產管理會”將指定一個或多個委員會,代表債權人和股東利益,與破產公司制定重組方案。方案必須得到債權人、債券持有人和股東的認可,并得到法院的批準。如果債權人和股東反對某個方案,而法院認為該方案公正合理時,法院可忽略債權人和股東意見而通過該計劃。一旦計劃通過,這個負責破產事務的委員會需要向證券交易委員會(證交會)提交一份稱為8-K表格的更為詳盡的報告。

  在制定重組計劃時,由債權人和股東組成的委員會與公司談判,可以解除公司部分債務,以便提供一個喘息空間,為公司重新站穩(wěn)腳跟創(chuàng)造條件。法院審核重組計劃是否與《破產法》相符的過程短則數月,長至數年。

  但是這對普通股東絕對是噩耗,當然,他們也有可能獲邀參與重組計劃的制定,但多數情況下,股東的結局是血本無歸,因此,對公司重組也沒有任何發(fā)言權。

  在破產過程中,債券持有人將得不到利息及本金,股票持有人也停止分紅。如果你是債券持有人,也許會得到新的股票以交換原來的債券,或是新的債券,或是股票加債券。如果你是股東,財產托管人會要求你交還舊股票,換取重組后的公司股票。新股也許會量少而價低。公司重組計劃將向投資人詳細說明各項權利和預期所得。

  如果公司申請依據《破產法》第7章破產,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就成了廢紙,因為如果破產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負債大于資產),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此外,因為公司資產經清算、優(yōu)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后,往往所剩無幾。而當公司申請第11章破產保護后,可以自動延緩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訴訟。此舉可使債務人獲喘息之機以繼續(xù)處置公司的困境,并提出重整方案,因此重組比清盤更常被使用。

  許多美國公司在破產重組后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重組”被認為對困境中的公司是一項行之有效的策略。美國大陸航空公司在1983年至1986和1990年至1993經歷了兩次重組,現在它是美國最強壯的航空公司之一,甚至還在2001年成為美國航空業(yè)最贏利的兩家航空公司之一。

  雷曼若倒閉,股、債投資人不可避免將蒙受重大損失,進而引發(fā)連鎖性風暴,甚至沖擊全球股、債、匯市、信用市場表現。但重組后的雷曼是否會更具有競爭力,要取決于其他競爭對手對其重組的態(tài)度。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ㄗ髡呦禋W金倫敦投資有限公司特約經濟學家和金融投融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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