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慶祥:將藝術批評進行到底

2011-07-08 23:28:26      陳相樂

  本報記者 陳相樂 北京報道

  “1992年,郭慶祥放棄了經(jīng)營多年的服裝和家具生意,成立玥寶齋,涉足書畫收藏與投資。第一次參加競拍,郭慶祥花8萬元拍下何香凝的花卉作品,花38萬元拍下徐悲鴻的奔馬圖。后經(jīng)專家鑒定,他拍下的奔馬圖并非真跡,高價拍來的畫作轉眼成了一張廢紙。之后郭慶祥開始四處走訪名家,研究藝術史。后來他的個人收藏包括吳冠中、黃胄、潘天壽、李可染等近現(xiàn)代國畫家的作品,那些十多年前入手的藏品,如今市場價格已經(jīng)翻了數(shù)倍?!痹诓痪弥暗囊黄凇赌戏街苣分?,作者詳細描述了郭慶祥進入收藏界的大致過程。

  實際上,如今的郭慶祥不僅僅是“收藏投資家”這一個頭銜,他還有另外一重身份——“藝術評論家”。

  如今,在一審敗訴之后,對于法院判決的給予范曾經(jīng)濟賠償和書面道歉,他是否會接受?對于案件發(fā)展的下一步,他又如何應對呢?

  “不服一審判決,

  繼續(xù)上訴”

  《華夏時報》:在看到判決書后,你的第一反應是什么?

  郭慶祥:事先,我們是從網(wǎng)上得到一些不很全面的判決內容,我的律師就打電話給法院咨詢,法官說判決書已經(jīng)寄出,判決內容你們自己看判決書吧。接到判決書后,第一反應就是“流水線”作業(yè)打敗了藝術批評。呵呵。這個判決對我來講,是情理之外,也是意料之中的事。不過,這只是一審,畢竟不是最后的判決。

  《華夏時報》:也就是說你并不能接受一審判決的結果對嗎?

  郭慶祥:對。正常的文藝批評與名譽侵權之間本來就涇渭分明。法院的這一判決,反而混淆了這一界限,開了一個錯誤的先例,是否有司法“濫權”之嫌,應該質疑。

  除此之外,法院將收藏家根據(jù)藝術作品和創(chuàng)作做出的藝術批評與收藏家的利益相互掛鉤,我認為沒有道理,這完全是主觀臆測和隨意的心證。是否可以告訴我有什么法理依據(jù)?如果按著判決書的邏輯推斷,凡是收藏家收藏了某位畫家的作品,就不能對這位畫家的作品和創(chuàng)作態(tài)度作出評價了。這不免太夸張了吧。文藝評論只唱贊歌,不談問題,我們還要文藝批評干什么,只要“吹鼓手”就行了。這樣對我們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有益嗎?

  此外,通過這起官司,我希望以后我們能夠擬一個關于文藝批評的法規(guī)法條,我們的文藝批評按照這個標準進行評論。

  《華夏時報》:下一步你如何打算?是繼續(xù)上訴嗎?

  郭慶祥:我已經(jīng)委托富敏榮律師作為我的二審代理人,并已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不過我還是認為,官司是官司,文藝評論是文藝評論,對范曾這樣流水線批量生產(chǎn)當做藝術創(chuàng)作的亂象,我會一如既往地揭露批判。

  真正的藝術品一定是藝術家自身的情感、思想、時代精神以及創(chuàng)造力的體現(xiàn)。而范曾為代表的這種程式化、模式化“流水線”作業(yè),這些作品是什么?范曾卻把這些“流水線”作業(yè)標榜成藝術創(chuàng)作和繼承傳統(tǒng),他利用眾多媒體吹噓他的所謂的“藝術”和天馬行空式的自吹自擂。如果讓范曾現(xiàn)象繼續(xù)下去,會導致社會大眾審美缺失和偏離,也嚴重影響了我們的美術教育,扼殺了我們美院學生的藝術創(chuàng)造力。

  “我和范曾沒有私人恩怨”

  《華夏時報》:范曾自始至終保持沉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你與范曾本人有過接觸嗎?

  郭慶祥:我不和他接觸的,最近一次也在十年前了,我在北京機場見到榮寶齋的原業(yè)務經(jīng)理米景揚,他帶著范曾也在候機樓,米景揚主動走過來,要我過去和范曾打個招呼,我當即就拒絕了——不見!

  《華夏時報》:會不會也正是這樣微妙的關系,所以會有人猜測,是因為你和范曾之間有一些矛盾,比如說因為你十幾年前買過范曾的畫,與他結怨,所以去年你才會在《文匯報》發(fā)表那篇文章,事實是這樣嗎?

  郭慶祥:范曾的代理律師在接受某家媒體采訪時就明確表示“范先生和郭慶祥并沒有私人恩怨,郭慶祥收藏范先生的畫也是多年以前的事”。我認為他說的是實話。

  我在《文匯報》發(fā)表的文章中,描述了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那段我買范曾200張畫、100張書法的真實故事,實際上我是證明范曾“流水線”批量生產(chǎn)作品的情況,那是我親身經(jīng)歷的真實事件。關于買賣之間的關系當時就銀貨兩訖,誰也不欠誰了!在那次交易過后,我們根本就沒有來往了。

  這次寫文章,直接原因就是因為范曾在電視上把自己“流水線”批量生產(chǎn)的美術商品吹噓成了不起的“藝術”,把自己自封是“坐四望五”的大師,背讀一點古文,標榜自己是“國學大師”,以及他在其它文章中,抬高和吹噓自己的藝術成就??吹竭@些,我覺得他這種言行,欺騙了廣大民眾,作為一名藝術品的收藏者,近年來我也喜歡搞點藝術方面的評論,所以,在結合現(xiàn)在一些美術創(chuàng)作浮躁之風和市場亂象后,我寫了那篇文章,不點名地舉了例子。我認為這是我的責任,要大家知道真相。

  《華夏時報》:從去年到今天,這樣一個曠日持久的官司,你自己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是否會有點疲倦?

  郭慶祥:有好事者對我說,和范曾打官司需要三個力:“魄力、財力和影響力?!比币徊豢伞,F(xiàn)在我覺得應付這場官司,還要有更多的“精力”。也有藝術圈的朋友勸我,范曾根本就和藝術沒有關系,他是官僚送禮文化的代表,也和我沒有直接或間接的經(jīng)濟利益沖突,不足以花這么大的個人精力和他耗費。我卻不這樣認為,這牽涉到廣大愛好藝術的群眾包括藝術品市場的收藏者、投資者,怎樣看待藝術、藝術創(chuàng)作及藝術家品行的問題。

  實際上,這個官司的輸贏,對我來講并不十分重要。只有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家對事情的分辨才會越來越清晰。這個官司以及對范曾“流水線”批量生產(chǎn)作品的討論,我認為持續(xù)幾年,人們才會真正認識到其中的意義。時間長點的討論,會讓更多人明白事情的真相。

  專家觀點

  李丹林(中國傳媒大學教授):

  范曾也可以公開進行商討和辯論

  藝術評論、學術爭鳴本身是一種言論,這種言論帶來的問題,應該說最好通過言論本身來解決。如果原告不能容忍被告的言詞,可以通過在媒體進行筆墨官司來商討展開辯論,通過這種商討和辯論,對于事實會有更清晰、更全面的了解。評論的公正與否有正確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從社會層面來說,才能更好地實現(xiàn)某個人的名譽利益。相反一個言論問題,法院無法判決的領域,生硬作出判斷或者判決,這顯然無助于對于問題全面深入的討論,也無助于公眾對于問題更加全面的認識。

  朱小鈞(藝術批評家):

  藝術批評應保持相對獨立性

  藝術批評應該保持相對獨立性,中國現(xiàn)在的現(xiàn)狀,我們這種獨立性基本上完全喪失了,今天的文藝批評完全被封閉化,成為藝術生產(chǎn)各個利益鏈條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這個問題并不出在批評家身上,而是出在我們藝術生態(tài)機制本身的理念上。

  19世紀,著名畫家惠斯勒狀告批評家拉斯金,拉斯金發(fā)表議論,說惠斯勒一個作品把顏料罐打翻在畫布上還要錢,不過,最后法院判決批評家拉斯金有罪,調解了兩個著名批評家、藝術家的爭吵。但是,同時,法院也判決勝訴的畫家惠斯勒來支付這筆高昂的訴訟費,因此,這個畫家也就沒錢了。這和今天郭慶祥和范曾的案子有相似的地方。

  朱?。ㄖ袊ù髮W講師):

  藝術品也是消費品,消費者有權批評

  消費品包括藝術品的消費,這個藝術品本身就是一種消費品,這個案子的被告也是消費者的一種代表。既然是消費者的話,消費者的九項基本權利他應該擁有。我們說一個典型的權利就是監(jiān)督權。消費者怎么監(jiān)督?最容易表達自己直觀情緒的手段就是批評,通過媒體的批評和各種渠道的批評,只要這種批評不是惡意故意造成的,就不應該受到指責,而且應該作為一種權利受到保護。被告知道這個畫是假的,有沒有權利批評呢?他買了這種畫,他發(fā)現(xiàn)“流水線”作畫就是很難看,他就可以評論。我認為此案被告可以反訴請求雙倍賠償。

  朱其(藝術批評家):

  真正偉大的藝術家不怕別人罵

  歷史上很多藝術家前50年被人罵,后來50年進入輝煌的歷史。不會有偉大藝術家的作品被人罵成垃圾后就賣不出去。你有什么好怕的?真正偉大的藝術家不怕別人罵。

  范曾這些年一直在社會上宣傳自己,這個宣傳自己無非是兩點,第一個他是一個藝術大師,每一件作品都是很偉大的。第二,他對我們中華民族歷史和未來非常有責任感??赡苓@次郭慶祥的文章有兩點觸及了他的要害,第一個把他的作品說成垃圾,第二點說是流水線作畫。但總體上這個事情,郭慶祥的文章是文藝批評的范疇,他支持這個觀點技術細節(jié)沒有證據(jù),但是他親身經(jīng)歷。第二他用魯迅式的言語、比喻化詞匯,這些構成侵權是有問題的。最后我呼吁范曾先生度量大一點,既然整個社會認同你是一個大家了,你就應該有大家的胸懷。

 ?。ū緢笥浾?陳相樂 根據(jù)6月23日“范曾訴郭慶祥侵權案研討會”專家發(fā)言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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