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武漢“姚明一代” 姚明獲賠100萬
曾經(jīng)在市場上流行的“姚明一代”牌運動鞋,因侵犯了姚明的姓名權和肖像權,姚明起訴其生產(chǎn)商,提出1000萬元的索賠請求。
昨日,省高級法院二審公開宣判,“姚明一代”生產(chǎn)商被判賠償姚明100萬元。至此,這起歷時一年半的惡意侵權糾紛案劃上句號。據(jù)悉,這也是姚明在國內(nèi)的首例訴訟。
姚明索賠1000萬
2009年6月,武漢云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簡稱云鶴體育)成立,并被香港企業(yè)姚明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姚明一代”商標,經(jīng)營范圍為體育用品銷售。然而,姚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國內(nèi)申請注冊該商標至今仍未獲得國家工商總局的批準。
“姚明一代”品牌的運動鞋、外套等產(chǎn)品打入市場后,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了姚明的肖像和簽名作為背景,在其網(wǎng)站上也利用姚明做宣傳,并在全國范圍內(nèi)以專賣店方式銷售。
2010年3月,姚明獲知此事后,通過新浪體育發(fā)布聲明稱,除了贊助商Reebok公司外,他從未授權給國內(nèi)外任何運動服裝、鞋類企業(yè)或個人將其姓名、肖像和簽名等標識使用在體育、休閑服裝等用品及其他商品上,也未授權任何企業(yè)或個人以“姚明”的名義成立公司、售賣商品或從事特許經(jīng)營的經(jīng)營活動。
此后,云鶴體育仍未停止生產(chǎn)和銷售“姚明一代”體育用品。2011年3月,姚明將云鶴體育起訴至武漢市中院,要求賠償1000萬元。
終審改判100萬
去年12月,武漢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云鶴體育對姚明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侵犯了姚明的肖像權和姓名權,判令云鶴體育停止對姚明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對姚明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害,在報紙上刊載聲明向姚明賠禮道歉,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
一審宣判后,姚明認為賠償數(shù)額太低,向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索賠請求依舊是1000萬元。
省高級法院二審認為,姚明在世界范圍內(nèi)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形象,“姚明一代”在其宣傳中使直接表明姚明的姓名使用其肖像,引導消費者購買。云鶴體育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予嚴厲制止。
一審在酌定賠償經(jīng)濟損失時,并未充分考慮云鶴體育侵權行為的性質(zhì)、后果、持續(xù)時間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發(fā)布正式聲明之后,云鶴體育繼續(xù)侵權并放任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遂將賠償金額酌定為100萬元。
◆法官解析
100萬元是如何確定的?
昨日,省高院知識產(chǎn)權庭副廳長劉建新介紹,對于這類侵權案件,賠償金額的確定一般有3種途徑,以當事人所受損失為依據(jù)、以侵權人的獲利為依據(jù)、法院酌定。
姚明作為具有較高商業(yè)價值和市場號召力的公眾人物,提出1000萬元的賠償金額,其依據(jù)是代言合同。劉建新說,廣告代言費雖然是名人一定時期收入來源甚至是主要來源,但并不是唯一來源,更不能將其直接作為計算因他人侵權行為所受實際損失的參考標準。而云鶴體育的獲利情況,也沒有客觀的證據(jù)證明其到底獲利多少。因此,合議庭采取了法院酌定的方法來確定賠償金額。
“合議庭依照云鶴體育侵權行為的性質(zhì)、后果、持續(xù)時間及其主觀過錯等因素,最終一致認為判決100萬元的賠償額于理于法更具說服力。”劉建新說。
◆姚明代理人
“結果更加積極”
昨晚,姚明的代理人、北京正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宏表示,對于這個終審結果,他稱“相比一審更加積極”,他相信云鶴體育會很快按照判決執(zhí)行。張宏說,接下來他還要和姚明作進一步溝通,其他的他不太方便多說。
而云鶴體育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律師徐駿則表示,宣判后他和云鶴體育方面進行了溝通,但對方還沒有具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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